(2016)苏0509执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林与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874-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曹强。原告王林与被告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曹强归还原告王林借款本金35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曹强负担,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林。原告王林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曹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林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执行费为24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不知下落。本院于2016年5月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