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初5284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原告杨某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