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初5284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原告杨某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