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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陈小刚与桑占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刚,桑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刚。被执行人桑占才。申请执行人陈小刚与被执行人桑占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桑占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刚于2016年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桑占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桑占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分行和平工业园支行开立有二个活期无折账户,本院遂依法冻结该二账户;经公安部车辆查询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经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陈小刚应受偿金额为人民币1289.55元,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1289.55元。本案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桑占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