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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六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六祥,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73********,汉族,中专文化,住湘阴县静河乡龙潭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六祥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六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六祥以可安排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何合明、霍卫平、王国良、徐立华现金共计人民币457300元。1、2009年10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何军到湘阴县电力局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何合明现金人民币27000元。2、2010年1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霍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霍卫平现金人民币110000元。3、2010年2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王多、王威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国良现金人民币210300元。4、2010年3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徐千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徐立华现金人民币110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蒋六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蒋六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因整个诈骗过程是胡正明与他共同商量策划经手的,故对具体的犯罪金额记忆不清。他经手的犯罪金额有:①何合明27000元;②霍卫平40000元;③王国良62300元;④徐立华27000元,共计1563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六祥以可安排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何合明、霍卫平、王国良、徐立华现金共计人民币452050元。1、2009年10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何军到湘阴县电力局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何合明现金人民币27000元。蒋六祥于2010年1月份及2010年7月,以发工资的形式先后向何军的农业银行“工资卡”账号6228481270728570215打750元及4500元,共计5250元。2、2010年1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霍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霍卫平现金人民币110000元。3、2010年2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王多、王威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国良现金人民币210300元。4、2010年3月,被告人蒋六祥以安排徐千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徐立华现金人民币11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何合明的陈述。证明①2009年10月份,他妻弟胡正明对他妻子胡四清讲,被告人蒋六祥可托人将他儿子何军安排到县电力局上班。见面后,蒋六祥自称已在湘阴县电力局工作多年,2008年调至省电力局,他还有个在省法院当副院长的叔叔,只要搞点钱,就能将何军的工作安排好。几天后,蒋六祥将他父子约至县江东路的左岸春天茶楼与一位自称电力局刘队的人会面,对何军进行面试。之后便要他尽快准备了22000元无偿集资款和5000元礼金钱,何军带上上述27000元与胡正明、蒋六祥一起到县电力局办理了手续。之后何军一直未上班,他多次打电话给蒋六祥询问情况均被搪塞,后经查询何军的工资卡才发现打钱的并非电力局,而是蒋六祥本人,即他为儿子何军工作共被蒋六祥骗取了27000元现金和近10万元开支。②2009年11月份,霍卫平听说何军找关系被安排到了县电力局上班,也想通过蒋六祥为女儿霍希安排工作。经他引见后,霍卫平与胡正明、蒋六祥同到霍卫平家吃酒,他看到霍卫平当场交给胡正明6万元现金。后来他听霍卫平讲自己被骗110000元。③2009年农历年底,王国良也通过他找蒋六祥、胡正明帮忙安排女儿王威和儿子王多的工作。几天后,他听胡正明、蒋六祥讲,王多被安排至县电力局上班。后来他听王国良讲被骗了20多万元。④2010年3月份,徐立华托他找关系安排儿子徐千的工作,他就将胡正明、徐立华约至自己家里商谈,胡正明当场表示需要11万元来安排。几天后,徐立华夫妇当着他的面交给了胡正明88000元现金,并由双方共同去银行存储。后来他听徐立华讲自己被骗了11万元。⑤蒋六祥的骗局被识破后,他和何军与蒋六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蒋六祥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240000元。并证明胡正明已投河自杀。2、被害人徐立华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份,他听说表哥何合明托关系将儿子何军安排在县电力局工作,便通过何合明找了胡正明,胡正明表示要110000元才能搞定。四天后,他凑了80000元现金到何合明家,交给了胡正明,再由胡正明带何军到银行汇款。2010年4月中旬,胡正明又要他交了30000元余款。他交付后告知了何合明。当年5月24日上午蒋六祥将徐千的工作函交给他。工作函上明确报到日为7月5日。后来蒋六祥表示因徐千身份证上年龄未满18周岁,暂不可办手续,可保留名额,明年录用或先退钱。双方协商先全额还钱。7月5日,何军识破了蒋六祥的圈套,要求蒋六祥写下整个诈骗过程,并扣留了蒋六祥一台轿车,他多次电话联系蒋六祥、胡正明要求还钱。7月7日胡正明自杀,蒋六祥不知去向。后来何合明要王国良之妻徐建成出具了张借条才给付了王国良3万元。3、被害人王国良的陈述。证明①2010年3月份,他接何合明电话称胡正明能托关系解决他儿子王多的工作,他即赶到何合明家与之商量,现场有何军、胡正明、蒋六祥,蒋六祥称自己在县电力局工作,可帮忙安排王多的工作。他在何合明家将胡正明要他准备的88000元交给了胡正明。几天后,胡正明又要他交付50000元现金,上述二笔共计138000元。②2010年5月份,他请蒋六祥帮忙安排女儿王威的工作,对方表示可想办法。后蒋六祥通知他要送礼,他要妻子徐建威通过一农业银行账号向蒋六祥汇了62300元。之后的一天蒋六祥又以要陪领导吃饭为由,要他送了5000元现金到县尚书路一饭店。再过几天,蒋六祥称找人帮忙需要钱,要他通过同一农业银行账号汇了3000元钱。后来又找他要了20000元钱,上述三次共计72300元。但他二名子女一直未正常上班,直到何合明电话通知他称蒋六祥托人找工作是个骗局,人已被他们控制了,因蒋六祥无偿还能力,他们就扣留了一台轿车和胡正明的3万元现金。他妻子向何合明出具了借条后,才从何合明手中拿得这3万元。4、被害人霍卫平的陈述。证明2009年11月份,邻居何合明的儿子何军通过关系被安排到了县电力局,约他们在家里吃晚饭,当时在场的还有其妻弟胡正明。饭桌上,他妻子请胡正明帮忙解决女儿霍希的工作。胡正明讲蒋六祥的姐夫是省移动公司副总经理,只要他准备些钱就可以考虑进移动公司。10余天后,胡正明与何合明到他家吃饭时,他依胡的要求将60000元现金交给了胡正明。几天后,他又按胡正明的要求准备了35000元,由胡带他和何同到县金三角农业银行,将上述95000元一并汇给了蒋六祥。2010年6月的一天,胡正明又以要将霍希安排在好部门为由,又要他支付了15000元。6月11日下午3时许,霍希收到了省移动工作函。7月5日何军领工资时发现实际是蒋六祥在粮源宾馆处的农业银行操作的。他就与何合明报了案,他共被骗110000元。他听何合明讲2010年7月6日晚饭后,胡正明写了份遗书放在家里,明确了经济往来明细及四户被害人的被骗情况。次日下午胡四清讲胡正明带了张3万元的银行卡出去了。之后就联系不上。5、证人何军的证言。证明①2009年10月份,他舅舅胡正明讲可以花点钱找人解决他的工作。随后,胡正明将蒋六祥带到他家里,蒋六祥称自己是湘阴县电力局员工,2007年被调至省电力局工程部工作,并有位姓左的叔叔在省人民法院当副院长,可将他安排到湘阴县电力局工作。几天后,蒋六祥、胡正明带他到左岸春天茶楼与一名自称是电力局“刘队”的人见面面试。蒋六辉要他准备了22000元无偿投资和5000元礼金,共计27000元和自己的身份证件与蒋六祥同到县电力局门口后,将上述财物一并交给了蒋六祥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来蒋六祥不时打电话给他送礼或买单,共花费约10万余元。②当年农历新年,蒋六祥称工作已安排好,要他到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工资卡(卡号为6228481370728570215),二天后蒋六祥往卡上打750元工资。但他一直未上班。至7月4日中午,对方又打了4500元到卡上。经他查询这笔钱是当日12时30分蒋六祥本人转汇的,他觉得情况不对,便找蒋六祥带他到县电力局报到未成。当晚他便和几名朋友将蒋六祥约出来,蒋六祥当面承认了托人找关系安排工作一事实为骗局。经他要求,蒋出具了一份协议,愿意赔偿他因此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40000元,并将自己一台比亚迪车(车牌号湘F763**)及行驶证作价1万元抵押,若一周内不归还则作抵1万元归他所有。③蒋六祥还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了霍卫平11万元、王国良14万元、徐立华11万元。6、证人徐建成的证言。证明①2009年古历12月份,她听老表何合明讲准备托关系将儿子何军安排到县电力局工作,她和老公王国良也想找关系将女儿王威、儿子王多安排工作。十余天后,胡正明、蒋六祥要她准备王多的身份证及10万元现金,她当时将筹措的88000元给付了二人。之后蒋、胡二人又以可将王多安排到岳阳电力局为由要她准备5万元送礼,王国良便将4万元送至胡正明手中,后经她多次催促王多的调令一直未下来。2010年7月8日蒋六祥被何合明等人控制,并确认了这是个骗局。②同期蒋六祥还称自己有个移动公司工作的指标可留给王威,他们依蒋六祥要求从中国农业银行向蒋六祥账户6228481370663121511先后汇了62300元和3000元,再加上王国良二次送到蒋手中现金共7000元,共计72300元。即他家庭共被骗取210300元。7、被害人王国良、徐立华、霍卫平、何合明分别对被告人蒋六祥的辨认笔录。8、湘阴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10日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2010年7月9日17时许在白泥湖乡大堤河边发现一具男尸即胡正明。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①死者胡正明的随身物品:钱包、身份证、存取款单、遗书的现场照片。②比亚迪汽车一台。10、死者胡正明的遗书。内容为蒋六祥自称有关系可帮人安排工作,他信以为真,为帮外甥何军、老表王国良儿子、霍卫平女儿霍希安排工作,将上述被害人介绍给了蒋六祥,导致上述家庭共被骗约35万元。11、①被告人蒋六祥于2010年3月出具的收条一张,内容:“收到胡正明三人办工作费计357000元”。②分别假冒岳阳市电力局、湖南省移动公司出具给徐千、霍希的工作函。③被告人蒋六祥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370663121511的账单流水明细及其分别于2010年7月4日、6月2日、2009年11月18日、11月5日的存款凭条4张,何军农行卡6228481370728570215的明细对账单及何军于2009年12月15日向被告人蒋六祥账户存入10000元的存款凭条,胡正明分别于2010年4月5日、3月17日、3月30日、3月31日、2009年12月23日、11月5日向被告人蒋六祥账户存款凭条,共计金额29300元。证明①2010年7月4日被告人蒋六祥以发工资的形式向何军卡上打入了4500元。②被告人蒋六祥与胡正明、何军之间的经济往来金额。12、湘阴县电力局及农电总站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何军、蒋六祥均不属该局职工。13、被告人蒋六祥于2010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借条及与何军签订的协议书、比亚迪汽车的产权过户证明。证明蒋六祥的骗局被何军识破后,愿意赔偿何军各项损失240000元,并将自己一台比亚迪汽车作抵1万元抵押,该车已于2010年7月8日过户到了何军名下。14、被告人蒋六祥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侦查阶段8次供述稳定均对全部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457300元供认不讳,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对自己与胡正明以介绍工作诈骗何军27000元、徐立华27000元、霍卫平40000元、王国良62300元,共计1563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对各被害人陈述的诈骗过程和具体金额均无异议。15、被告人蒋六祥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蒋六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前,被告人蒋六祥先后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向何军银行卡上支付了750元、4500元,共计5250元,应从犯罪金额中剔除。故被告人蒋六祥的第一次犯罪金额应为217500元,其犯罪总金额为452050元。被告人蒋六祥提出来胡正明系共同犯罪。经查,本案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证明胡正明参与了整个诈骗过程。但胡正明自杀前书写的遗书表明其亦是受了蒋六明的骗才参与了诈骗过程。故仅就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胡正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犯罪金额无异议,无法认定与被告人蒋六祥有共同犯罪犯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并不影响被告人蒋六祥的定罪量刑。故被告人蒋六祥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蒋六祥还提出自己对犯罪金额记忆不清。他经手犯罪金额为156300元。经查,本案犯罪金额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八次稳定供述对犯罪金额无异议,与各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及被告人与各被害人多张银行卡流水凭证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锁链,证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52050元。四、被告人蒋六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六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 燚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