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思银与樊清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思银,樊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思银,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清刚,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思银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潼关县,潼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