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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熊飞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飞,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2016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飞于2016年8月10日2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建兴坡纪念碑旁,贩卖给陈某某净重1.4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65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上述毒品。另从被告人熊飞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8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检查笔录、提取和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物证照片、毒品鉴定结论、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熊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