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必爱歌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必爱歌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必爱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赵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玉华,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骆智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必爱歌娱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28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必爱歌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百威啤酒专场促销推广销售协议》的协议地点在海珠区海联路18号,即合同履行地在海珠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百威啤酒专场促销推广销售协议》中约定,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甲方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