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第某某,男,汉族,村民。杨某某申请执行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第某某应给付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51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第某某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第某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新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