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152号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97153973P。法定代表人:徐光梅,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东站华强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QT005.负责人:蔡干明,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代红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