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姬星与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星,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625-1号申请执行人姬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星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姬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8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姬星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