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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诉被告郭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郭XX,安塞县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900号原告: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法定代表人:杨恒会,系该厂厂长地址:陕西省宝鸡市XX县郭店镇东南家凹村。委托代理人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X,男,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塞县高桥乡徐请行政村徐清村***号。第三人:安塞县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泽林,系高桥镇镇长地址:安塞县XX镇高桥村。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原告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诉被告郭XX买卖合同纠纷,安塞县XX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现原告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振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