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9日期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某某在住房公积金有账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县管理部的账号中的15000元存款,划拨后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