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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代表人孙某。被执行人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熊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64192万元及利息,未结标的6.64192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侯志丹助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