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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杨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419号原告:蔡某,男,汉族,1995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草滩乡。被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三岔镇。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蔡佳兴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蔡佳兴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强审 判 员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