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诉李大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李大庆,王莹,李斌,刘永宏,鞠文海,李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0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罗玉萍,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哲,系该行职员。被告李大庆,男,1989年9月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王莹,女,1989年12月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李斌,男,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宏,女,1977年10月1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鞠文海,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凤霞,女,1977年2月12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与被告李大庆、王莹、李斌、刘永宏、鞠文海、李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冯冬梅人民陪审员  姜莉丽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