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曾现文与周京彬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现文,周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1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现文,男,194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高中文化,石家庄市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周京彬(周精彬),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宁晋县耿庄桥镇孙家尧村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现文与被执行人周京彬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向金融、工商、房管、车辆机构及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周京彬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京彬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周京彬下落不明。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