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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田丽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丽某(绰号老四),女,1988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兴县魏家滩镇,现住兴县魏家滩马蒲滩村。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丽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田丽某在兴县魏家滩镇茂荣手机数码广场店内取快递时,趁人不备将店主高茂某放在店内门口柜台上的一个钱包盗走,11月1日上午田丽某到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将所盗现金3083.5元全部退还被害人高茂某。高茂某对田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田丽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丽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茂某的陈述,证人高茂荣的证言,被告人田丽某的供述,视听资料,书证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田丽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该节的公诉意见以及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丽某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调查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牛金光人民陪审员  孙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