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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红霞诉田明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44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小七坝村12组55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小七坝村12组,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