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州合顺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合顺不锈钢管厂与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合顺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合顺不锈钢管厂,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合顺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旧馆镇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沈根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合顺不锈钢管厂,住所地湖州市旧馆镇泮庄村工业区。代表人:沈秋月,该厂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罗庚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合顺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合顺不锈钢管厂与被执行人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土地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现有房地产等正���吴兴区人民法院处置,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该院为主持分配的法院,因此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交至该院,委托该院对被执行人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的拍(变)卖款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982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