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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李俐与麦智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俐,麦智婷,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34号之一申请人李俐,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曦丹,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麦智婷,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楼四层04商业区L418A号。法定代表人麦智婷,总经理。申请人李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麦智婷、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俐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俐名下的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林上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