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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特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汪海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特137号申请人:汪海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3030017汉族,个体户。申请人:臧光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286012汉族,项目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汪海波与臧光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泗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臧光炳同意偿还申请人汪海波货款9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月15日之前偿还30,000元;2019年1月15日之前偿还30,000元;2020年1月15日之前偿还20,000元。若申请人臧光炳逾期不还,申请人汪海波可就剩余未还款一次性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海波与臧光炳于2016年10月27日经泗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蒋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