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文杰与周润珠人格权纠纷2016民初523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杰,周润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5233号原告:马文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周润珠,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恒碧,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马文杰诉被告周润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恒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前妻叶恒碧的母亲,2016年3月16日,德安居委会组织原告与前妻就女儿探视权、抚养费、户口迁移问题进行调解,被告当日称代女儿过来居委会,在现场骂人,要求居委会不需调解,直接出调解不成的证明,对居委会工作人员、驻场社区律师语言攻击,谩骂居委会提供吵架的平台,骂原告是人渣。原告在大庭广众下受辱,名誉权受到侵害,故提出上述请求。周润珠辩称:被告在居委会说的每一句话都是事实,在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执行了长达快半年了,原告仍拒不给婚生女马某抚养费,无理阻拦婚生女儿马某户口迁入女方的合法行为,双方争吵的过程中,被告在气愤激动的情况下才骂了原告是人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只是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不存在让其受辱的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恒碧原是夫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是叶恒碧的母亲。因原告与叶恒碧就婚生女儿马某的户口迁移及探视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德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曾进行调解。2016年3月16日,在该居委会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在争吵中有骂原告是人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被告的纠纷源于马某的抚养费及探视权问题,双方在居委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因持不同观点产生争吵,期间被告骂原告的用语确有不妥,但不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没有达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且我国有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原告作为晚辈应予宽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文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马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