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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胡顺媚、陈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胡顺媚,陈峰,卢向方,佛山市领业贸易有限公司,张耀斌,何燕辉,庞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07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胡顺媚,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卢向方,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领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A99号黄金河岸名轩3梯702。法定代表人张耀斌。被执行人张耀斌,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燕辉,女,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龙川县。被执行人庞犁,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胡顺媚、庞犁、何燕辉、张耀斌、佛山市领业贸易有限公司、卢向方、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耀斌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14023.1元及罚息,被告胡顺媚、庞犁、何燕辉、佛山市领业贸易有限公司、卢向方、陈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12.29元。因债务人胡顺媚、庞犁、何燕辉、张耀斌、佛山市领业贸易有限公司、卢向方、陈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顺媚、庞犁、何燕辉、张耀斌、佛山市领业贸易有限公司、卢向方、陈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耀斌在顺德区有房产2处,被执行人陈峰与何燕辉、庞犁与卢向方分别在顺德区共有房产1处,均被另案查封,本院不做处理,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在佛山市范围内被执行人何燕辉有车辆1部,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在顺德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63113.4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及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敬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