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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晓军与徐寿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徐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506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军,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寿富,男,汉族,职工。申请人胡晓军与徐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胡晓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寿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寿富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寿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寿富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巴彦诺尔嘎查的林地变更登记至申请人胡晓军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