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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6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左中、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中,郭伟,卜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6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中,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坤,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金红,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左中因与被上诉人郭伟、卜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中以“服从原判,拟与二被上诉人案外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中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上诉人左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权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