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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鹏,男。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斌,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红素,女。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璇,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苹苹,女。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正龙,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鹏及指定辩护人何斌、被告人张红素及指定辩护人董璇、被告人吕苹苹及指定辩护人王正龙到庭参加诉讼。因三被告人均系聋哑人,本院委托兰州市盲聋哑学校教师黄瑞杰出庭担任庭审翻译。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伙同一起,以陈兴鹏负责保管财物,张红素、吕苹苹实施盗窃的方式,在定西市安定区公交车上扒窃作案6起,共盗得现金16469元。另查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从陈兴鹏处扣押人民币5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陈兴鹏身份证一张,赵荣身份证一张,花色外壳手机一部;从张红素处扣押人民币6410元、1美元、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从吕苹苹处扣押人民币409元、王列琴身份证一张,以上物品均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一起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均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吕苹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陈兴鹏、张红素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吕苹苹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兴鹏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兴鹏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红素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红素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吕苹苹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吕苹苹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张红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吕苹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身份证发还本人、银行卡及手机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