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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何华清与林代福,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清,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林代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1832号原告:何华清,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法定代表人:孔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长发,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代福,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何华清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万州公司)、林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林代福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华清的诉讼代理人桂林、被告万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冯长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代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史光梅(被告林代福之妻)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华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购砖款1882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修建保利香槟花园项目时,在原告处购买砖块。双方在2016年5月3日进行了结算,被告一共欠原告购砖款188205元。后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万州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该公司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整体转包过来的,万州公司又整体转包给林代福,实际施工人是林代福,万州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万州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要求万州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林代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举示的由林代福出具的《欠条》证明,2016年5月3日,经结算林代福尚欠何华清购砖款壹拾捌万捌仟贰佰零伍元。虽该欠条并非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所陈述的购砖交易具有合理性,且林代福未到庭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该欠条可视为双方的结算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林代福在取得何华清所有的砖块后未支付货款的事实。2.被告举示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载明林代福作为重庆市保利香槟E组团工程的承包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负责全部业务活动经费。同时,因原告举示的《欠条》上没有万州公司的签章,故无法证明林代福系受万州公司委托购买砖块的事实。本院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被告万州公司与原告何华清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原告请求万州公司承担货款支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林代福向原告何华清出具欠条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林代福尚欠188205元货款未支付何华清。林代福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林代福支付购砖款188205元,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代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华清购砖款188205元;二、驳回原告林代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林代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 帅人民陪审员  陈定明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有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