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王小闽、郑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王小闽,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3299-5,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216号。负责人:周朝晖,行长。被执行人:王小闽,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剑,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闽、郑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