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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户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胡迎军与户县五竹镇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户县五竹镇青联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军,户县五竹镇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户县五竹镇青联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户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胡迎军,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宏权,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五竹镇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克银,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从亮,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生林,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五竹镇青联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吴今朝,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195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平,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迎军诉被告户县五竹镇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户县五竹镇青联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迎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迎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20元,退还原告胡迎军。审判长  谢水浪审判员  陈妮娜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