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阳剑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剑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71号罪犯欧阳剑波,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欧阳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剑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剑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