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素音、林吉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音,林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162号移交执行人: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素音,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623。被执行人:林吉旺,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61X。本院在执行林素音、林吉旺拖缴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素音、林吉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素音、林吉旺现正服刑中,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正另案查封处理待优先退赔(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18号案件被害人后剩余再补缴罚金。鉴于实际客观情况,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罚金未缴,执行费未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焕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