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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某、李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徐某,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汉川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汉川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汉川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汉川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李某、徐某、曾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李某、徐某、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李某、徐某、曾某约定共同以入股占成的方式筹集赌资,亏损、收益均按固定比例分配,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胡某30%、李某30%、徐某20%、曾某20%。其中被告人胡某担任“老爷”,被告人李某负责选择赌场地点及邀约赌客。当晚21时许,四被告人在本市里潭乡新正街一民宅内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29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李某、徐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唐某1、曾某1、屠某、汪某1、李某2、李某3、张某1、余某、赵某、汪某2、唐某2、曾某2、刘某、曾某3、张某2、曾某4先、熊某、张某3、曾某5、董某、段某1、李某4、李某5、黄某1、段某2、曾某6、梅中学、黄某2、曾某7、段灯高等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汉川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与本案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票据,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四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徐某、曾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徐某、曾某的地位、作用较次,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对涉案赌资2946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海澜审 判 员  颜新国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的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