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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牛茁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尔臧,严艳钧,牛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巢尔臧,男,1936年9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严艳钧,女,1951年4月22日出生。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焦桂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茁,男,1979年9月8日出生。巢尔臧、严艳钧与牛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尔臧、严艳钧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茁给付人民币68.664349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并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牛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将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宝骏缘育马场中22匹马匹予以查封,现案外人向本院提起异议,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4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3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盖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