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南城县佳达货运中转站、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城县佳达货运中转站,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佳达货运中转站,住所地南城县。业主钟应国,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人独资人,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法定代表人方玉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新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县佳达货运中转站与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新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新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于2016年7月13日是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新成坐落在景湖花园12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坐落在紫荆花园23幢125室房屋(产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于2016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唐新成在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中90%股权(出资额为4500万元)。又于2016年7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坐落在金溪县工业园区B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金工国用(2006)第030号土地。并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唐新成、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唐新成、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南城县佳达货运中转站运费款人民币1859558元及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因查封、冻结的资产我院属轮侯查封,难于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3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水根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