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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晓明与胡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明,胡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胡广禄,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徐晓明与被执行人胡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广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晓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胡广禄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待被执行人胡广禄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