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晓明与胡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明,胡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胡广禄,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徐晓明与被执行人胡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广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晓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胡广禄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待被执行人胡广禄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