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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诉被告横山县龙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张某,横山县龙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08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赵永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晓林,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某。被告横山县龙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政,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张某、横山县龙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退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审判员 霍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