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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东锋与郁胜国、宋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锋,郁胜国,宋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955号之一原告:赵东锋,居民。被告:郁胜国,居民。被告:宋双双,居民。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东锋诉被告郁胜国、宋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赵东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