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艳斌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60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艳斌,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50534钻井成本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2月1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艳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艳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法人独资单位,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是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自2014年4月起,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要求相关规定,要求下属钻井队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卡号报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财务资料科,公务卡由各钻井队成本员管理,其四班两倒路某、伙食补助、家属药费、托儿费、职工采暖费(单位未托收)等报销资金打入公务卡后,由成本员到银行提取资金按报销人员明细逐一发放。被告人陈艳斌自2015年9月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50534钻井队成本员,负责协助队长进行成本控制,以及钻井队工资、奖金发放、材料核销和差旅费、托儿费、采暖费等各项费用的报销工作。2015年12月,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财务资料科将公司所属50534钻井队职工交通费、伙食补助、家属药费、托儿费、职工采暖费等报销资金共计人民币231193.46元(以下币种相同)打入被告陈艳斌持有的公务卡(卡号:62×××46,其中包括陈艳斌个人应报销交通费4500元),2015年12月27日,陈艳斌将该队伙食费26000元转入井队食堂管理员夏勇卡中。2016年1月4日至14日间,被告人陈艳斌用公务卡中的195558.43元用于购买去往澳门赌场的机票、在澳门赌场进行赌博等,将66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因被告人陈艳斌赌博欠有赌场相关债务,2016年1月14日,赌场人员挟持陈艳斌返回天津追索赌债。迫于赌场人员追债压力,2016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艳斌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海滨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艳斌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海滨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告人陈艳斌的供述,证实其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50534钻井队成本员,负责该队伙食费、差旅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发放。2016年1月,其挪用公款20余万用于赌博、偿还信用卡,后于2016年1月15日至海滨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3、证人于某,4证言,证实其任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50534钻井队队长,陈艳斌系该队成本员,成本员就是钻井队的内勤会计,负责钻井队伙食费、差旅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发放,现有单位给队员报销的20余万元费用已经发至陈艳斌,但尚未发放,陈艳斌最近失去了联系。4、证人赵某2、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陈艳斌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50534钻井队成本员,负责该队伙食费、差旅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发放。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50646钻井队工人,与陈艳斌是老乡,自幼相识。2016年1月13日,陈艳斌打电话告诉他,挪用了单位的20万元公款进行赌博输掉了,陈艳斌让其汇款给他。当日其通过手机银行给陈艳斌转账2000元。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春节后,黄某办理的民生银行POS机(名称为天津市河北区周建胜建材经营部)曾在澳门使用过的情况。7、侦查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及内资公司基本情况等书证,证实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系国有企业。8、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分公司出具的岗位说明书及证明、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财务资产科出具的关于钻井队报销公务卡的说明,证实自2014年4月起,钻井队办理公务卡,并报财务资产科备案,该卡由各队成本员管理,负责路某、伙食费、家属药费等费用的发放;自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艳斌任该公司苏某50534钻井队成本员的情况。9、渤海钻探第一钻井分公司出具的苏某50534队2015年相关费用报销明细表,证实苏某50534队2015年相关费用报销情况。10、陈艳斌名下卡号为62×××46的公务卡交易明细,证实自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14日,该卡中相关款项的进出情况。(附:该银行卡照片一组共计2张。)11、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艳斌至澳门;后于12月28日返回的情况。12、天津市鹏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陈艳斌自该旅行社购买天津飞澳门的机票。1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温馨浴池提供的天津市旅馆业住宿登记单复印件,证实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陈艳斌在该宾馆入住的情况。1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馆出具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及POS机交易情况,证实天津市河北区周建胜建材经营部的基本情况以及2016年1月4日至6日间,该POS机曾刷卡消费共计195000元(10万+5万+45000)的情况。15、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艳斌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阴性。1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艳斌的身份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艳斌系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95558.43万元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艳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艳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艳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对被告人陈艳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陈艳斌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艳斌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95558.43万元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陈艳斌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其犯罪前后表现,对其在法定幅度内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艳斌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代理审判员 贺 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