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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复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复127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奇,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营,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华兴街。法定代表人:段增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1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栾城法院)查明,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公司)玉米油2万件(每件4桶,每桶5升),该油放置于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租赁和管理的仓库内,对查封事宜栾城法院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华北制药,华北制药未提出异议。现第三人华北制药拒不交出查封玉米油2万件(每件4桶,每桶5升),为此栾城法院作出了(2007)栾民执字第8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日内,将栾城法院所查封被执行人康欣公司放置于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仓库内2万件玉米油退回,或赔偿支付相应价款”。栾城法院认为,因第三人华北制药拒不交出查封的玉米油2万件(每件4桶,每桶5升),栾城法院作出了(2007)栾民执字第8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日内,将栾城法院所查封被执行人康欣公司放置于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仓库内2万件玉米油退回,或赔偿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合法。第三人华北制药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遂裁定,驳回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复议申请人华北制药称,1、栾城法院裁定复议人五日内退回2万件玉米油或赔偿相应价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复议人租赁的仓库从未放过康欣公司财产,栾城法院要求复议人五日内退回2万件玉米油或赔偿相应价款,没有事实依据。栾城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定复议人为责任人,让其退回2万件玉米油或赔偿相应价款没有法律依据。栾城法院自始未向复议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查封裁定书,也未通知复议人去现场清点、责令保管,而且复议人仓库及库存上也没有封条等公示形式,执行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栾城法院未按法律规定查封财产,复议人并不知晓协助执行的义务,而且保管人是康欣公司。2、本案中,即使栾城法院自2012年8月22日及2012年9月17日查封2万件玉米油,但续封最迟至2014年3月15日止,也就是说2014年3月16日之后,栾城法院所称的2万件玉米油早已不在查封状态,不存在擅自处分的法定情形。栾城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复议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22日裁定其将查封标的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支付相应价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石家庄市栾城区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称,1、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2万件玉米油存放在华北制药仓库。2、栾城法院向华北制药发了告知书,华北制药有保管的义务。3、华北制药处分了康欣公司被查封的玉米油,我方无需举证证明华北制药处分了油,只要现在油不存在,华北制药就应该承担责任。查封到期前玉米油已经不存在了,华北制药应承担责任。本院查明,栾城县粮食局小梅粮站与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栾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限被告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栾城县粮食局小梅粮站已开增值税发票的玉米款4101576.83元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1、2763466.05元的货款自2006年3月1日起计算;2、330773.40元的货款自2006年4月1日起计算;3、1007337.38元的货款自2006年6月1日起计算);(二)限被告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栾城县粮食局小梅粮站未开票的玉米款5042160.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栾城县粮食局小梅粮站与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石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康欣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小梅粮站货款9478500.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528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06年11月30日,其后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2.1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07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07)石法执综字第45号民事裁定,本院协调处执行的(2006)石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栾城县人民法院执行。2011年6月30日,在执行(2006)栾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栾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栾民执字第82-5号执行裁定,变更栾城县丰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栾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8月22日和9月17日查封了存放于西兆通村王呈英仓库的外包装上印有“华北康欣有限公司”字样的玉米油2万件(每件4桶)。2012年9月17日,栾城县人民法院向华北制药发出告知书,内容为:我院在执行栾城县丰辉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2年8月22日和9月17日分两次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存放于你公司租赁的王呈英的仓库内的2万件玉米油。2016年4月22日,栾城法院作出(2007)栾民执字第82-16号执行裁定,以第三人华北制药擅自动用处分栾城法院查封财产,经通知催告不予退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裁定,限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日内,将栾城法院所查封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放置于第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仓库仓库内2万件玉米油退回,或赔偿支付相应价款。华北制药提出书面异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冀0111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华北制药异议。华北制药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华北制药是否在栾城法院查封期间内擅自处分了已被查封的财产;2、华北制药是否应承担责任。栾城法院认定华北制药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华北制药对此不予认可,故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系华北制药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栾城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裁定对该事实未予查清。而且执行异议审查裁定漏列康欣公司,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执异1号执行裁定;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