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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阿老拉吾与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老拉吾,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05号原告:阿老拉吾,现住四川省普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宣,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负责人:张怀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阿老拉吾与被告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阿老拉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老拉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阿老拉吾负担。审判员 任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