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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素梅、林军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林军优,杨梅,东莞市志诚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853号申请人:王素梅,女,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吕远霞,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军优,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杨梅,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东莞市志诚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雍雅山庄乙区7号。法定代表人:蒋菊蓉。第三人:东莞市志诚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188号新世纪明上居21号商住楼05。法定代表人:欧阳维彪。申请人王素梅诉被申请人林军优、杨梅房、第三人东莞市志诚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素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军优、杨梅房价值人民26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军优、杨梅价值人民26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