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8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雅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99号申请执行人:雅某某,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被执行人:韦某某,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镶黄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镶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给付购车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但被执行人韦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某某在镶黄旗武装部有工作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韦某某的工资收入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