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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444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自2014年9月22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赵某与被告王某乙于2014年9月22日登记离婚,约定王某甲由母亲赵某抚养,王某乙每月支付原告和弟弟王梓阳抚养费6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经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置之不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