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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执异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执异8-12号异议人: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春园路11号401。法定代表人:董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北京金融信托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负责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北路华乐楼4楼。法定代表人:夏重英,负责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北路华乐楼4楼。法定代表人:谭建强,负责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在执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际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乐实业公司)、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下称华乐工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号:(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作出(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学府雅苑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学府雅苑公司认为,执行法院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学府雅苑公司称:其曾于2013年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为:1.请求撤销(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的第二项裁定:“将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职工工会分别持有的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和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以人民币2880万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有。”2.请求确认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将其名下的华乐实业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以及华乐工贸公司职工工会将其名下的华乐实业公司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为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无效。因执行法院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3年2月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职工工会分别持有的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和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的查封冻结。二、将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职工工会分别持有的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和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以人民币2880万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有。2014年12月1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五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学府雅苑公司曾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执行法院对学府雅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目前,(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案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执行法院也一直未对学府雅苑公司的异议申请予以处理,该司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予以立案。审判长  杨明哲审判员  蒋先华审判员  周小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