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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伟与王沛、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王沛,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235号原告:韩伟。被告:王沛。被告:刘娜。原告韩伟诉被告王沛、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立案。原告韩伟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伟撤诉。审 判 长  程 晔审 判 员  田志明人民陪审员  聂福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