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伟与王沛、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王沛,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235号原告:韩伟。被告:王沛。被告:刘娜。原告韩伟诉被告王沛、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立案。原告韩伟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伟撤诉。审 判 长 程 晔审 判 员 田志明人民陪审员 聂福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