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晓燕与盛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晓燕,盛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657号原告:雷晓燕,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盛建丽,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雷晓燕诉被告盛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雷晓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晓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晓燕负担。审 判 长 邱 阳人民陪审员 盛素录人民陪审员 朱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