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晓燕与盛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晓燕,盛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657号原告:雷晓燕,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盛建丽,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雷晓燕诉被告盛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雷晓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晓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晓燕负担。审 判 长  邱 阳人民陪审员  盛素录人民陪审员  朱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