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善观与莫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观,莫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善观,男,壮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北区。被执行人莫颖,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李善观与被执行人莫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执2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莫颖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5625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