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珍与被申请人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珍,张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023号申请人杜珍,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申请人张超,男,1991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申请人杜珍与被申请人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超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72000512XXXX中的2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王海燕名下车牌号为晋BXXX**大众宝来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超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72000512XXXX中的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