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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连臣与被执行人付增杰、范小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66年9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67年7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付某某、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