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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宋贵春与陈克勤,廖珮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春,廖珮宁,陈克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450号原告:宋贵春,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樊安媚,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珮宁,女,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克勤,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春与被告廖珮宁、陈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贵春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贵春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宋贵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百度搜索“”